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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大学保卫处
 
 
 

青岛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

青大校字 [1995]11 号

    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秩序,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,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,根据公安部颁布的《城市交通规则》和《青岛大学校园秩序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交通安全管理,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,按照分级管理,依靠群众,预防为主,管理从严,保障安全的方针,把交通安全管理列入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。

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是全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。

第三条 学校车队(车管科)及交通车辆所属单位是车辆安全的责任单位,要经常对驾驶员进行遵守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,使每个驾驶员做到懂法、守法,自觉遵守交通规则。各单位要根据季节特点,有针对性地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驶教育,制定安全行车措施,要求驾驶人员必须做到:不违章,不超速,不超载行驶,不争道抢行,不酒后驾车,不无照驾车,不开不合格的车辆;文明驾驶,礼貌行车。

第四条 车辆管理

㈠有机动车辆的单位,要认真加强对车辆的维修、保养,坚持车辆的自检、互检、抽检和路检制度,确保车辆完好。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辆检审规定,把好车辆质量关。车辆调度和有机动车单位的领导,对不合格车辆要坚持做到:领导不派,修理工不交,司机不开,力争防患于未然。

㈡有外事活动任务的车辆,外事处要建立严格的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和技术考核制度。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情况,发现故障,及时排除,消除隐患,预防涉外交通事故的发生。

㈢在校内施工的机动车辆,施工单位必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,经有关单位测试合格后,发给校内临时驾驶许可证。未经测试许可,不得进入校内施工。

校园内各服务网点的自备车辆和运货车辆必须有年审合格证、行车证,驾驶人员必须有驾驶证,方可在校园内行驶。违反上述规定,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,或禁止其进入校园。

㈣机动车进出校门,要停车接受门卫检查、登记。持保卫处签发的机动车出入证进入校园。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。校外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过夜,应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,在指定地点停放。

㈤驾驶员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,当事者要保护事故现场,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;保卫处接报后,要及时赶到现场,妥善处理。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,要保护好现场,并向当地的交警报告,同时到学校保卫处备案。

㈥自行车年检手续要齐全,方可在校园内行驶。

㈦畜力车禁止进入校园。

第五条 设在校园交通要道的交通标志牌、设置的路障,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标志和设施,人人要爱护,不得擅自拆除、挪动、损坏或在上面张贴广告、通告。

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内行驶,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,不准鸣号。

第七条 校内各条道路,严禁堆物作业、摆摊营业。因施工需要占用道路,必须提前向基建处、保卫处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,方可占用。在校内道路上挖掘施工,要有明显标志,夜间要有红灯指示,施工完毕要及时复原,保证校园内道路畅通无阻。

第八条 自行车不准带人,不准双手离把,不准扶肩并行,不准做有碍交通安全的举动。

第九条 交通安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,要同评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单位、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挂钩,实行一票否决制,做到奖惩兑现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单位、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,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:

㈠单位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,对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视,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,而发生交通事故的。

㈡机动车驾驶员因工作不负责任,玩忽职守或违章开车,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。

㈢对多次违章开车、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事故的驾驶人员,要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司机岗位;违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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